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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济南物业管理办法》将出台

         华房产10月22日济南讯(记者 贺文竹)日前,新华房产记者获悉,《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相比《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细则增加至70条,对物业交付、业主自治、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更侧重对业主权益的保护。

  前期物业服务须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内容

  据了解,现行《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对于物业交付方面并没有详细规定,《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补充。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物业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或现售备案时,应当提交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除此之外,开发企业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对临时管理规约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书面承诺。

  新版《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将明确业主自治管理

  记者了解到,《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业主自治管理列为单独章节,赋予了业主更多的自主权,也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据悉,《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业主入住面积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业主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业主大会需履行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职责。

  监督管理将写入管理办法 市民不满可投诉

  据悉,《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物业服务“监督与管理”章节。《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规定:房管、城管执法、公安、质监、市政公用、物价、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诉电话,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发现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济南市房管部门需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使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使用的监督管理,把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晋升、招标投标等重要参考依据。

  记者了解到,《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9日。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jnsfzbfgc@163.com;

  2、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800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250002。

  除此之外,也可以拨打12345、发送短信(106-3531-12345)、登陆济南政府网市长信箱发表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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