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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新规要减免物业费 执行需克服四大

日前,《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颁布,受到居民和物业人士的广泛关注。记者采访了济南市的物业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执行物业收费新规需要克服四大“难点”,相关文件和规定也要跟上。
  新办法中不少规定济南已在执行
  该负责人认为,新的物业收费办法中,对相关收费标准规定更加明确和详细,有利于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物业公司的规范运行。
对比济南市目前执行的物业首付办法,新规中的部分内容,济南市目前已在执行类似规定。其中包括房屋空置一年以上应减收物业费、公用设施维修不得计入物业成本、外来车辆停放超时要收费等。“按照济南市现行规定,房屋空置要交70%的物业费。”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新规中要求配套不达标的,物业费要减收。这个新规定,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业主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物业公司为开发商遗留问题买单行为。
  另外,小区二次供水等产生的电费等由供水单位承担的规定,也对物业管理有利,能够减少物业公司的成本。
  新规执行中或面临“四大难点”
  物业收费新规对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好处毋庸置疑,但该负责人也认为,从不少物业收费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新规执行中有四个问题要解决。
  首先是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据了解,济南市目前住宅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都是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是2004年的文件制定的,相关的收费标准也面临调整。按照我省出台的新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新建小区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就可以,而对于既有小区,要进行物业费的调整很不容易,调高了业主不满意,调低了物业公司也不同意。”该负责人说。
  第二个是车位收费问题。新规规定,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的,应当交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为业主共有。“很多小区都没有业主委员会,标准和费用的支配上也存在难题。”该负责人说。
  对于二次供水产生的电费等由供水单位承担的新规,该负责人表示,这牵扯到与供水单位的交接问题,还需要出台相应的办法。
  最后对于配套不合格物业费减收,该负责人担心,“这部分费用对于许多小区来说也不少,物业公司对开发商没有什么约束,如何让开发商交上这部分物业费,也需要仔细研究。”
  加强业委会建设、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质量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小区业主因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而物业也因此而降低服务质量,引发业主更大不满,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新规对于物业收费的规定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收费新规体现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记者注意到,包括车位收费在内的不少焦点问题,都需要业委会出面来解决,而目前不少小区业委会根本没有建立,这对执行新规不利。
  济南市物业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要执行好新规,一方面要加强小区业委会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检查,保证物业服务质量,两方面工作做好才能有利于新规的执行。
  相关链接:郑州针对物业管理问题出台19条措施
  11月2日下午,由河南省政协主席叶冬松带队的省政协视察团,先后来到郑州市纬四路9号院、富田太阳城映月路社区,了解居民小区和物业管理情况。在肯定郑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发展较快的同时,委员们就市场化运作机制不健全、物业管理水平不高、物业服务收费不规范、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根据委员们的建议,郑州市出台了19条措施,主要包括:立即在全市开展社区物业管理提升专项活动,年底前,一级物业管理公司覆盖率要达到70%,二级物业管理公司覆盖率达到30%,基本消除三级物业管理公司;年底前实行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全覆盖,对没有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限期组建,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建立物业公司信用评价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对物业公司实施评优评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公司进行强制淘汰;建立健全物业纠纷调解机制;研究论证物业收费标准随物价波动调整机制,对社区的困难群众实行物业费补贴等。(据《人民政协报》)
  按套验收方能交房新房物业费究竟何时交
  小区收物业费是从开发商通知业主交房期限满起算,还是要到实际入住或者说拿到钥匙起算?业主蔡先生就碰上了这样的困惑。
  蔡先生是厦门市区桥南片区拆迁安置户,今年1月,他接到安置房回迁通知。考虑到实际居住需要,手头已分得8套安置房的他,当时只办理其中的2套交房手续。前几天,小区物业公司找上门,催收他名下8套房子的物业管理费用。对此,蔡先生有些不解。
  蔡先生说,当时交房,他只办理两套房子的交房手续并入住。其余的房子,至今还未入住。在他看来,物业公司要收费用,应该只收他入住的房子。
  泉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郑镇安介绍,一般而言,物业管理费的收取,须是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小区,从通知业主交房期限满起算。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需取得开发验收合格备案证明书,同时需符合国家住建部物业查验与承接物业管理办法,即按套验收,方能交房,方能收取物业管理费。
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廖逸律师介绍,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一般是从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的最后期限内缴交,而这最后期限,是按双方选房时,所签订的前期物业协议约定的时间。一般是一至两个月内。如果双方未签订前期物业协议,那么业主可对其收费提出质疑并协商处理。
(据《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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